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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4執行保安處分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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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
  2. 2.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3. 3.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4. 4.前二項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
  5. 5.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是關於執行保安處分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這表示執行保安處分必須經過法院的判決。根據第2項和第3項,法院和檢察官在處理需要進行監護、禁戒或強制治療的案件時,可以在判決前或偵查中,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但需注意抗告必須在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且抗告不會停止執行,除非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   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前二項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   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禁戒名詞
  • 宣告名詞
  • 偵查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0520521 制定)

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   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前二項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   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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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