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 條(執行保安處分之裁判)

  1. 1.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
  2. 2.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3. 3.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4. 4.前二項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
  5. 5.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是關於執行保安處分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這表示執行保安處分必須經過法院的判決。根據第2項和第3項,法院和檢察官在處理需要進行監護、禁戒或強制治療的案件時,可以在判決前或偵查中,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但需注意抗告必須在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且抗告不會停止執行,除非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