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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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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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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保安處分
執行處所如下: 一、
感化教育
及強制工作處所。 二、監護、
禁戒
及強制治療處所。
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中央
主管機關
設置或委任、委託或
委辦
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
保安處分之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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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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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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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戒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5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6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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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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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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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sian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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