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為執行監護處分,於指定前條第一項之執行方式前,得參酌評估小組之意見。
  2. 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內,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前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之請求,變更執行方式。變更時,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
  3. 前二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其委員資格、遴(解)聘、評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