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8 條(視察)
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之人,於指揮執行後,至少每月應視察一次,並制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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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8條,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的人,在指揮執行之後,至少每月應該進行一次視察,並且製作相應的紀錄。這是為了確保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人的情況有所掌握和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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