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之人,於指揮執行後,至少每月應視察一次,並制作紀錄。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8條,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的人,在指揮執行之後,至少每月應該進行一次視察,並且製作相應的紀錄。這是為了確保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人的情況有所掌握和了解。
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之人,於指揮執行後,至少每月應視察一次,並制作紀錄。
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之人,於指揮執行後,至少每月應視察一次,並制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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