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9條規定,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根據這項法條,執行禁戒處分的場所必須配備醫師和相應的治療設備。這是為了確保受監護人可以得到必要的醫療治療,以幫助其恢復精神狀態。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最新的《保安處分執行法》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根據該法律的規定,禁戒處分處所可能需要有醫師和其他專業醫療人員,以提供適當的治療和護理。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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