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9 條(禁戒處分處所應設治療設備)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9條規定,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根據這項法條,執行禁戒處分的場所必須配備醫師和相應的治療設備。這是為了確保受監護人可以得到必要的醫療治療,以幫助其恢復精神狀態。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最新的《保安處分執行法》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根據該法律的規定,禁戒處分處所可能需要有醫師和其他專業醫療人員,以提供適當的治療和護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