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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49禁戒處分處所應設治療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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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9條規定,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根據這項法條,執行禁戒處分的場所必須配備醫師和相應的治療設備。這是為了確保受監護人可以得到必要的醫療治療,以幫助其恢復精神狀態。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最新的《保安處分執行法》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根據該法律的規定,禁戒處分處所可能需要有醫師和其他專業醫療人員,以提供適當的治療和護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 禁戒處分名詞
(0520521 制定)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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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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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9 條規定:「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