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1條,如果在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的人有更犯吸用煙毒的情況,禁戒處分的執行處所應立即向指揮執行該處分的檢察官報告。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禁戒處分的執行能夠及時知悉受禁戒者的行為情況,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範例:如果某人在受到禁戒處分的期間被發現再次吸毒,禁戒處分的執行處所將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1條的規定,立即向負責執行該處分的檢察官報告。
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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