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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2 條(強制工作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
  2. 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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