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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52強制工作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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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
  2. 2.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2條,進行強制工作處所的實施時,應考慮當地的社會環境,設立各種工廠或農場。另外,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經由監督機關的批准,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場所,如工廠、農場或其他作業場所進行工作。這表示法院或監督機關可以依據具體情況決定,讓受處分人在不同的工作場所進行強制工作。具體而言,在強制工作處所無法提供適當的工作機會時,機關可以考慮使受處分人在其他場所工作,以達到強制工作的目的。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   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20521 制定)

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   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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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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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