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3 條(分類管理)
實施強制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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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3條,執行強制工作時必須根據受處分人的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進行分類管理,並且酌定相應的課程,培訓其謀生技能並養成勞動習慣,以使其具有就業能力。 例如,在本條規定下,如果一名年輕男性犯罪分子被判強制工作,法院可以考慮他的身體狀況和原有的職業技能,將他分類分配到相應的工作環境中,並提供相關的培訓,以幫助他學習一門技能并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以便他在執行完保安處分後能夠順利就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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