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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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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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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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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實施強制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能、
保安處分
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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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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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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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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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戒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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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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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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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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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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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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