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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54強制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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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4條,強制工作時間的範圍是每天六小時至八小時,必須考慮到作業的種類、設備狀況和其他情況來確定。進行炊事、打掃、看管和在工作場所內進行的其他工作被視為作業。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35219)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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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521 制定)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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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4 條規定:「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