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 條(強制工作時間)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4條,強制工作時間的範圍是每天六小時至八小時,必須考慮到作業的種類、設備狀況和其他情況來確定。進行炊事、打掃、看管和在工作場所內進行的其他工作被視為作業。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3521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