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4條,強制工作時間的範圍是每天六小時至八小時,必須考慮到作業的種類、設備狀況和其他情況來確定。進行炊事、打掃、看管和在工作場所內進行的其他工作被視為作業。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35219)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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