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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 條(強制工作時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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