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 條(強制工作時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