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4-1條,這條法條規定了停止作業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國定例假日。 2. 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3. 其他認為必要時。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了符合第2款規定外,不需要停止作業。最後,根據第3款規定,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可以免作業。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比例,綜合犯人群聚與護工人力,因為三旬紀念活動之需求,決定部分護工可以停止作業並享有國定例假日,以提供工作與生活平衡。 (此為虛構之範例,僅供參考)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停止作業日,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四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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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停止作業日,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四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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