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1 條
- 1.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 2.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
- 3.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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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4-1條,這條法條規定了停止作業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國定例假日。 2. 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3. 其他認為必要時。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了符合第2款規定外,不需要停止作業。最後,根據第3款規定,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可以免作業。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比例,綜合犯人群聚與護工人力,因為三旬紀念活動之需求,決定部分護工可以停止作業並享有國定例假日,以提供工作與生活平衡。 (此為虛構之範例,僅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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