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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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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2. 2.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
  3. 3.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4-1條,這條法條規定了停止作業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國定例假日。 2. 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3. 其他認為必要時。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了符合第2款規定外,不需要停止作業。最後,根據第3款規定,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可以免作業。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比例,綜合犯人群聚與護工人力,因為三旬紀念活動之需求,決定部分護工可以停止作業並享有國定例假日,以提供工作與生活平衡。 (此為虛構之範例,僅供參考)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10514 增訂)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停止作業日,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四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5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停止作業日,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四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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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4-1 條規定:「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