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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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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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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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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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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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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戒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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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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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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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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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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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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