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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2.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
  3.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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