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6 條(教化實施之方式)
前條教化之實施,得依類別或個別之方式行之,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並得利用電影、音樂等為輔導工具,及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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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6 條,教化的实施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每天的时间限制为两小时,并且可以利用电影、音乐等作为辅助工具,并聘请有学识和声望的人进行演讲。 参考资料: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6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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