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6-1條的規定: 1. 在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進行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勞作金的金額應該根據作業者的行狀及作業成績進行斟酌給付。 2. 如果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的事實,則可以發給獎勵金。 例子:根據以上條文規定,如果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表現出色且作業成績優秀,法院可以根據其表現給予相應的勞作金或獎勵金作為獎勵。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勞作金之給予,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五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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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勞作金之給予,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五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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