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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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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2. 2.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6-1條的規定: 1. 在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進行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勞作金的金額應該根據作業者的行狀及作業成績進行斟酌給付。 2. 如果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的事實,則可以發給獎勵金。 例子:根據以上條文規定,如果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表現出色且作業成績優秀,法院可以根據其表現給予相應的勞作金或獎勵金作為獎勵。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10514 增訂)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勞作金之給予,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五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5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勞作金之給予,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五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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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6-1 條規定:「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作業受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