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6-1 條
- 1.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 2.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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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6-1條的規定: 1. 在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進行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勞作金的金額應該根據作業者的行狀及作業成績進行斟酌給付。 2. 如果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的事實,則可以發給獎勵金。 例子:根據以上條文規定,如果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表現出色且作業成績優秀,法院可以根據其表現給予相應的勞作金或獎勵金作為獎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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