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的規定,此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本章中也適用。根據這些規定,保安處分的執行與有關程序、限制和權限等事項將根據這些規定進行操作。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未提供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與第57條的關聯。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原條文中準用本法「感化教育」章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以避免重複規定。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配合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原條文中準用本法「感化教育」章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以避免重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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