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8 條(獎賞之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