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8 條(獎賞之原因)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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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8條,受處分人如果有以下行為之一,應予獎賞: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這表示如果受處分人在執行工作或任務時表現出優異的成績,他們應該受到獎賞和肯定。 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這表示如果受處分人的行為表現出善良、具有表率性,並且符合被處分人應有的行為準則,他們應該受到獎賞。 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如果受處分人揭發了被處分人企圖逃脫處分或涉及暴力行為的行為,他們應該獲得獎賞。 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這一項是保留給其他應該被鼓勵和肯定的行為,只要符合足夠的資格。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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