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8 條(獎賞之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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