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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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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條,本辦法是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條所制定的。根據最新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之間有相互協調與合作的職務聯繫關係。例如,在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中,規定司法警察應即開始調查並向檢察官報告調查情形。這條法規要求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緊密合作,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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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