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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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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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條,本辦法是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條所制定的。根據最新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之間有相互協調與合作的職務聯繫關係。例如,在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中,規定司法警察應即開始調查並向檢察官報告調查情形。這條法規要求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緊密合作,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 第十條條文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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