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前條第一項偵查、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
根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4條,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前條第一項偵查、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 根據檢察署遴選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4條,候補檢察官在就職前六個月的候補期間,需由績優的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指導,指導的內容包括偵查、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等事務。候補檢察官可透過指導的方式獲得實務經驗和知識,以提升其專業能力。 參考資料: - 檢察署遴選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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