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勤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所輪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
根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受指導的候補檢察官在獨立設股的情況下,需要輪分案件並參與輪值內、外勤以及其他例行性勤務,例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在輪分辦理的案件中,一般應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中所指的案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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