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6

快速跳轉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移交國提供之裁判書、請求時已執行徒刑日數及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日數之證明,並附上其他足資釋明符合第四條條件之文件,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6條的規定,當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的請求時,如果認為符合第4條的規定,並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認為接收適當,應通知相關的檢察署。檢察官應該附上移交國提供的裁判書、已執行徒刑日數和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日數的證明,並提供其他文件足以說明符合第4條的條件,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的裁判。 相關參考資料: -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390212

立法沿革 1

(1020104 制定)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移交國提供之裁判書、請求時已執行徒刑日數及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日數之證明,並附上其他足資釋明符合第四條條件之文件,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

立法理由規範法務部接獲外國請我國接收我國受刑人返國執行請求之處理程序。

(1020104 制定)

規範法務部接獲外國請我國接收我國受刑人返國執行請求之處理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6 條規定:「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