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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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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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恐防制法》第2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該法的具體內容和適用範圍可以參考法務部相關文件或法規。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12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立法理由基於資恐防制與洗錢防制均以金流為規範重心,以防免因金流斷點產生資恐及洗錢風險,參照洗錢防制法由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爰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主管機關名詞
(1050712 制定)
基於資恐防制與洗錢防制均以金流為規範重心,以防免因金流斷點產生資恐及洗錢風險,參照洗錢防制法由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爰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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