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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 3 條

  1. 1.行政院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議及業務督導機關。
  2. 2.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為個人、法人或團體列入制裁名單或除名與相關措施之審議;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經濟部。 六、中央銀行。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3. 3.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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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法第3條規定了資恐防制政策的主管機關及相關組織。根據該條的規定,行政院是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的機關。此外,該條還規定了需成立資恐防制審議會,該審議會負責對個人、法人或團體列入制裁名單或除名與相關措施進行審議。審議會的召集人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其他委員由相關機關的副首長兼任。這些相關機關包括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的機關。審議會的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資恐防制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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