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卷證之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僅收取前款處理費。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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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卷證之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僅收取前款處理費。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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