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影音資料、數位鑑識檔案及其他非屬電子卷證之卷證影本,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每張(捲)收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數位影音光碟每張收取新臺幣三百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每次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二、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26條,提供卷證影音資料的轉拷費用為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收取新臺幣150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收取新臺幣300元。 範例參考資料: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非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