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影音資料、數位鑑識檔案及其他非屬電子卷證之卷證影本,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每張(捲)收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數位影音光碟每張收取新臺幣三百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每次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二、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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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資料、數位鑑識檔案及其他非屬電子卷證之卷證影本,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每張(捲)收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數位影音光碟每張收取新臺幣三百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每次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二、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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