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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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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資料、數位鑑識檔案及其他電子卷證之卷證影本,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每張(捲)收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數位影音光碟每張收取新臺幣三百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每次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二、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26條,提供卷證影音資料的轉拷費用為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收取新臺幣150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收取新臺幣300元。 範例參考資料: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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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6 條規定:「影音資料、數位鑑識檔案及其他非屬電子卷證之卷證影本,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影音光碟、錄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