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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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卷證資料之黑白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 2.因攝影、電子掃描卷證資料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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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25條,對於卷證資料的黑白列印費用,收取的費用為A3、B4規格每頁新台幣三元,A4、B5規格每頁新台幣二元。至於彩色列印費用,則是A3、B4規格每頁新台幣三十元,A4、B5規格每頁新台幣十五元。此外,如果需要將卷證資料進行攝影、電子掃描並要求交付光碟的話,每張光碟收取新台幣五十元。根據資料顯示,此條規則轉載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網站的相關頁面,因此可以確認資料的可信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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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