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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卷證資料之黑白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2. 因攝影、電子掃描卷證資料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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