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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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資料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收取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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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24條,卷證資料的攝影和電子掃描費每頁收取新台幣一元。但是,對於自己攜帶器材進行操作的人不需要支付額外費用。 這表示在取得卷證資料的過程中,如果需要攝影或進行電子掃描,每頁需支付一元的費用。不過,如果自行攜帶相關器材進行操作,則不需要支付額外費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 - 卷證開示及收費規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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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