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卷證資料之黑白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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