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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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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檢察署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2. 2.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書記官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找到相關的法規或範例來釋義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2 條。由於無法提供相關資訊,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被告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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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2 條規定:「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檢察署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