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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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目前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1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逐條釋義。
- 書記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核名詞
- 收容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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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