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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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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檢察署檢閱及解還,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和參考材料,我無法找到關於"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0 條"的相關信息。從上述內容中並未提及此特定法條,也沒有提供參考資料來解釋該法條的內容。因此,我不知道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0 條的具體內容和資料。

  • 收容名詞
  • 被告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還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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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0 條規定:「檢察官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檢察署檢閱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