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書記官
應於律師聲請預定卷證開示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依時交付;如有不能依時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卷證開示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交付時間並通知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