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書記官應於律師聲請預定卷證開示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依時交付;如有不能依時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卷證開示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交付時間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7 條規定,書記官應於律師聲請預定卷證開示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依時交付。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交付卷證,應在卷證開示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并指定另一個交付時間并通知律師。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當律師要求查閱卷宗文件並提出聲請時,書記官應該在預定的交付時間前先檢查卷宗文件,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給律師。如果由於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完成交付,書記官應在卷證開示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行指定交付時間,並通知律師。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