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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應於律師聲請預定卷證開示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依時交付;如有不能依時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卷證開示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交付時間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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