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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對於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認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情形者,應於收受聲請後五日內,以書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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