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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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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有疑義時,承辦書記官得以公文、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報請檢察官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5條,在律師聲請卷證開示的範圍有疑義時,承辦書記官可以透過公文、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範圍,並報請檢察官核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律師申請卷證開示時,範圍能夠被確切地理解和澄清。然而,我在提供的法律文本中未能找到相關資料來支持此條款的解釋。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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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5 條規定:「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有疑義時,承辦書記官得以公文、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報請檢察官核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