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03條,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包含與申訴事項無關的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這意味著在審理申訴案件時,只有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資料才能被考慮。例如,如果一名囚犯提出申訴指稱被不當對待,則審議資料應該只包含相關的證據和證詞,而不應該包含囚犯過去的罪名或刑期等不相關資料。
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訴人或其他受刑人權益,避免審議小組受與申訴事項無關之資料影響,爰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訴人或其他受刑人權益,避免審議小組受與申訴事項無關之資料影響,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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