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04條,審議小組在審議申訴案件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且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於申訴人有利或不利的事項一律應予注意。這意味著審議小組在調查證據時,應該根據自己的職權進行獨立調查,不受申訴人的主張影響,並且要公正地考慮申訴人的有利或不利情況。 論述: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04條規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這表示審議小組在審議申訴案件時,有責任獨立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的限制,並且要公正地考慮申訴人的有利或不利情況。具體來說,當申訴人提出申訴時,審議小組應該仔細考慮申訴人所提供的相關證據,並獨立調查其真實性和可信度。同時,審議小組也需要考慮其他與該申訴案件相關的證據,以確保對申訴人的審議是公正和全面的。
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上之公平,明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三、另審議小組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申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申訴人不利決定之基礎,併予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上之公平,明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三、另審議小組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申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申訴人不利決定之基礎,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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