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軍事審判法執行之軍事受刑人準用本法之規定。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54條,執行軍事審判法的軍事受刑人,適用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
依軍事審判法執行之軍事受刑人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軍事監獄、看守所因應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間修正,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裁撤,有關戰時軍事犯收容期間之戒護、作業、教化輔導、接見、性行考核、教誨教育、身心治療等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依相關矯正法規辦理;基此,原規定所稱「國防部所屬軍人監獄」已不符現況,爰予酌修文字。
一、條次變更。 二、軍事監獄、看守所因應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間修正,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裁撤,有關戰時軍事犯收容期間之戒護、作業、教化輔導、接見、性行考核、教誨教育、身心治療等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依相關矯正法規辦理;基此,原規定所稱「國防部所屬軍人監獄」已不符現況,爰予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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