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
監獄行刑法第30條規定了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並徵得其同意後,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准,以便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根據這項法條,監獄可選擇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的受刑人參與有助於教化的活動,這些活動可以有助於受刑人重新融入社會。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監獄遴選受刑人參加活動時,應考慮該受刑人的特殊才藝或技能,以及活動是否符合教化目的。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司法行政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立法理由現各監獄均由司法行政部監督,除司法行政部外另無監督機關,故將「司法行政部或該管」數字刪除,僅稱「監督機關」,以簡化並符合現制。
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除符合前條要件可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外出外,為使受刑人能藉由外出參與公益活動、藝術表演,甚至參加競賽活動之機會,獲得自信與榮譽,俾以培養積極進取之態度及再社會化能力,爰增訂本條。惟為求慎重,明定須事先徵得其同意,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並全程派員戒護下始得為之。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司法行政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
現各監獄均由司法行政部監督,除司法行政部外另無監督機關,故將「司法行政部或該管」數字刪除,僅稱「監督機關」,以簡化並符合現制。
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除符合前條要件可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外出外,為使受刑人能藉由外出參與公益活動、藝術表演,甚至參加競賽活動之機會,獲得自信與榮譽,俾以培養積極進取之態度及再社會化能力,爰增訂本條。惟為求慎重,明定須事先徵得其同意,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並全程派員戒護下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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