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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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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第30條規定了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並徵得其同意後,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准,以便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根據這項法條,監獄可選擇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的受刑人參與有助於教化的活動,這些活動可以有助於受刑人重新融入社會。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監獄遴選受刑人參加活動時,應考慮該受刑人的特殊才藝或技能,以及活動是否符合教化目的。

立法沿革 4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0431214 全文修正)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司法行政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

(0631203 修正)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立法理由現各監獄均由司法行政部監督,除司法行政部外另無監督機關,故將「司法行政部或該管」數字刪除,僅稱「監督機關」,以簡化並符合現制。

(1081217 全文修正)

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除符合前條要件可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外出外,為使受刑人能藉由外出參與公益活動、藝術表演,甚至參加競賽活動之機會,獲得自信與榮譽,俾以培養積極進取之態度及再社會化能力,爰增訂本條。惟為求慎重,明定須事先徵得其同意,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並全程派員戒護下始得為之。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0431214 全文修正)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司法行政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

(0631203 修正)

現各監獄均由司法行政部監督,除司法行政部外另無監督機關,故將「司法行政部或該管」數字刪除,僅稱「監督機關」,以簡化並符合現制。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除符合前條要件可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外出外,為使受刑人能藉由外出參與公益活動、藝術表演,甚至參加競賽活動之機會,獲得自信與榮譽,俾以培養積極進取之態度及再社會化能力,爰增訂本條。惟為求慎重,明定須事先徵得其同意,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並全程派員戒護下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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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30 條規定:「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