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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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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為達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
  2. 2.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但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監獄長官之准許,得免予檢查。
  3. 3.監獄人員或經監獄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經許可攜入,或因其進入戒護區目的所需之物品外,應將其攜帶之其他物品,存置於監獄指定之處所。
  4. 4.前項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禁止其進入戒護區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或逃避檢查。 二、未經許可攜帶或使用通訊、攝影、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酒醉或疑似酒醉或身心狀態有異常情形。 四、規避、妨害或拒絕監獄依傳染病防治法令所為之傳染病監控防疫措施。 五、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1. 監獄應根據警備、守衛、巡邏、管理和檢查等工作的性質,妥善部署以實現嚴密戒護的目的。 2. 進出戒護區的人應接受檢查。但在緊急情況或特殊事由下,經監獄長官准許,可免予檢查。 3. 監獄人員或經監獄准許進入戒護區的人,除了法律允許或根據進入戒護區的目的所需的物品外,其攜帶的其他物品應存放在監獄指定的地方。 4. 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監獄可以禁止這些人進入戒護區或要求他們離開: a. 拒絕或逃避檢查。 b. 未經許可攜帶或使用通訊、攝影、錄影或錄音器材。 c. 酒醉或懷疑酒醉或身心狀態異常。 d. 規避、妨害或拒絕監獄依法規進行的傳染病監控和防疫措施。 e. 有其他干擾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監獄的安全和秩序,確保戒護區內的人員和訪客不違反法律法規。監獄擁有禁止或要求某些人離開的權力,以確保戒護區的正常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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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監獄為達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