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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前案假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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