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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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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前案假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3條,當受刑人的假釋被廢止且再次假釋時,監獄應該將原執行指揮書中關於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的文件通知後續負責執行保護管束的機關,以便進行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例子: 如果一名受刑人在假釋期間違反了保護管束規定,並且其假釋被撤銷,後來又被假釋出獄。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3條,監獄應將該受刑人的原先假釋期間已執行的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相應的執行保護管束機關,以便後續的假釋折抵計算與執行保護管束期間。

  •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假釋名詞
  • 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條文
  • 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保護管束期間名詞
  • 監獄行刑法12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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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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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之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