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接獲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假釋出監受刑人因刑期變更之相關執行指揮書,辦理重新核算假釋,如新併入之刑期有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不得報請假釋之情形者,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原假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當監獄接到假釋出獄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的執行指揮書時,需要重新核算假釋。如果新的刑期屬於不得報請假釋的情況,監獄應該向法務部層報,並廢止原本的假釋。 參考資料: (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2條的內容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2條的規定,監獄在接到假釋受刑人刑期變更的執行指揮書時,需要重新核算假釋。如果新的刑期符合不得報請假釋的情形,則監獄應該向法務部層報,並廢止原本的假釋。 範例: 例如,假設一名受刑人因刑期變更而要求假釋,監獄接到了相關的執行指揮書。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2條的規定,監獄會重新核算假釋,看看新的刑期是否符合不得報請假釋的情形。如果是,監獄就會向法務部層報,並廢止原本的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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