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撤銷假釋受刑人」,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受刑人而言。撤銷假釋受刑人之殘餘刑期,如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其殘餘刑期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定其責任分數。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該條例對撤銷假釋受刑人的定義進行了解釋,指的是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的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受刑人的殘餘刑期,如果符合本條例第19條第3項的情形,則其殘餘刑期應根據本條例第19條第4項的規定定義其責任分數。 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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