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54 條
- 1.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 2.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
- 3.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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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54條共有三個項目。首先,該條規定若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導致有生命危險,則看守所應立即請醫師進行救治或將被告送往醫療機構治療。其次,被告在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須自行承擔醫療及交通費用。最後,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被告在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仍視為在所羈押。 範例:若一位被告因傷勢嚴重,拒絕就醫並面臨生命危險,根據羈押法第54條的第一項,看守所應立即請醫師進行救治或將被告送往醫療機構治療。這表示看守所有責任確保被告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根據第二項規定,被告在這段時間須自行負擔所需的醫療和交通費用。在這個例子中,被告的羈押狀態仍然持續,他在醫療機構治療期間仍然被視為在所羈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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