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是根據《羈押法》第116條訂定的。根據《羈押法》第116條,當刑事案件需要對被告進行羈押時,應依本法的規定辦理,羈押法的目的在保障被告的權益,確保刑事審判的正確進行。根據法律精神,被告在第三審上訴時,關於羈押的處分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例如,在上訴審理中,被告的羈押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處分應由第二審法院根據事實調查審認。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的規定,被告的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的處分,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根據以上法條及相關案例,第三審法院在羈押處分時應遵守法律原則,並對被告是否存在羈押原因和必要進行事實審調查判斷。如果案件已上訴到第三審,且案卷和證物已送交該法院時,為遵守法律審判原則並考慮相關法條的立法精神,關於羈押的處分仍應由第二審法院進行,以確保法律的公正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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