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看守所,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2條,羈押法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以及看守所在執行羈押相關事項時,應遵循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情況,一視同仁地予以注意。 此條規定強調了在執行羈押程序時,應注意被告的權益平等,不論是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的情形,都應一視同仁地予以考量和處理。這意味著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和看守所在辦理羈押程序時,需要確保程序公正,尊重被告的權益。 相關參考資料: - 羈押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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