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或檢察署提解被告出庭應訊時,看守所得許被告換穿適當自備之衣服、鞋、襪。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被告在羈押期間,法院或檢察署提解被告出庭應訊時,看守所得允許被告換穿適當自備的衣服、鞋子和襪子。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被告在出庭時能夠穿著整齊,以保持其人格尊嚴,同时符合法庭的正式程序。 参考资料: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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