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應訂定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計畫,推動辦理調解及修復事宜,以利看守所執行之。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監督機關應訂定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計畫,推動辦理調解及修復事宜,以利看守所執行之。這表示監督機關在執行監督羈押期間的責任,需要制定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計畫,以推動調解和修復的事宜,以促進看守所的執行。這些計畫可能包括提供相關資訊和培訓,以便被羈押者理解調解和修復的選項,並確保羈押期間的合理執行。具體的實施細節則需要參考相關法律和規定,並根據監督機關的具體情況和需求來制定計畫。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2019)。羈押法施行細則。檢察署全球資訊網。取自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438&ctNode=221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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