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行刑應嚴守秘密,除經檢察官、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許可者外,不得進入行刑場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死刑規則第 10 條》,行刑時必須嚴守秘密,除非經檢察官、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的許可,否則不得進入行刑場內。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刑的秘密性,以避免干擾或外界干預。只有經過特定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行刑場,這些人包括檢察官、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以及該管分監的監長。 為了保障這一原則的落實,執行死刑規則第 10 條與其他相關法令和法規共同營造出一個嚴密的監控和管理系統。這樣可以確保執行死刑的程序得以有效進行,同時保護行刑的安全和秘密。 然而,具體的範例和解釋是需要進一步的法律研究和參考相關司法判例才能確定。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並未找到具體與執行死刑規則第 10 條相關的案例或裁決書。所以,對於該條款具體的適用情況和範例,我們目前沒有足夠的資訊來回答。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執行死刑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