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第1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的制定基準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的。 2. 本條例對於未規定的事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法令規定。 舉一個與外役監條例第1條有關的範例是對於外役監獄之位置和規模的設定,如設置外役監應符合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包括人數限制、空間配置、設施設備等。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監獄行刑法條次變更修正。 二、按監獄組織條例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名稱為監獄組織通則,並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公布廢止,爰刪除原第二項有關監獄組織條例之文字。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一、第一項配合監獄行刑法條次變更修正。 二、按監獄組織條例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名稱為監獄組織通則,並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公布廢止,爰刪除原第二項有關監獄組織條例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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