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10條的規定,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時,可以設置臨時食宿處所。這意味著當受刑人需要離開監獄工作時,可以提供臨時的住宿和膳食設施。根據這條條文,受刑人在工作期間可以暫時離開監獄,並在工作地點附近提供臨時的食宿環境。這一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受刑人參與工作,同時確保他們具有基本的生活和休息條件。該法條對於受刑人在外工作期間的食宿安排提供了明確的規定和保障。
外役監之管理、警衛事項,於必要時,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外役監管理人員之獎懲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另訂之。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外役監之管理、警衛事項,於必要時,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外役監管理人員之獎懲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另訂之。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