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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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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協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11條,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如有必要,可以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的協助。根據上述條文所提到的相關機關,外役監在執行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時可以依法請求協助。具體而言,外役監所請求協助的機關可以包括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這些機關在處理外役監的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時,可以提供協助和支援,確保外役監的正常運作。例如,當外役監需要處理重大安全事件時,可以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提供專業的安全防護措施;當需要對外役監的處遇方式進行審查時,可以請求相關的法院提供意見和指導。這些協助的範圍和方式,將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而定,並需要依法遵循適當的程序和程序。

立法沿革 4

(0510525 制定)

典獄長及各課長,應隨時前往各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0630614 全文修正)

外役監之管理、警衛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0830114 修正)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立法理由「警衛」兩字為老舊用語,爰修正為「戒護」兩字。

(1120731 修正)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協助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字修正。原規定係本法於民國五十一年立法時即訂定於第十條之規定,考量時空背景已截然不同,外役監設立目的亦已從徵用勞動力轉變為實施開放處遇,故不再僅有受刑人管理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外役監得為處遇安排請求其他機關之行政協助。另為促進業務效率分工和處遇面向之完整,刪除得請求國防機關協助之文字,並擴大其他機關之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10525 制定)

典獄長及各課長,應隨時前往各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0630614 全文修正)

外役監之管理、警衛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0830114 修正)

「警衛」兩字為老舊用語,爰修正為「戒護」兩字。

(1120731 修正)

本條文字修正。原規定係本法於民國五十一年立法時即訂定於第十條之規定,考量時空背景已截然不同,外役監設立目的亦已從徵用勞動力轉變為實施開放處遇,故不再僅有受刑人管理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外役監得為處遇安排請求其他機關之行政協助。另為促進業務效率分工和處遇面向之完整,刪除得請求國防機關協助之文字,並擴大其他機關之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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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11 條規定:「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