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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12外役作業地區之巡視與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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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12條,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以督導。這意味著監獄的負責人和相關的主管人員應該定期地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實地巡視,以確保監獄的正常運作,同時進行督導,指導地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這項規定確保了監獄內外的有效管理和監督,監獄管理人員可以及時了解外役工作情況,留存對外役作業的監督權,防止可能的問題和風險發生。這樣一來,監獄可以更好地確保外役作業的安全和順利進行,同時保護司法機構的形象和公信力。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內容中並未包含與此項法規相關的特定範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2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0630614 全文修正)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0630614 全文修正)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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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12 條規定:「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