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12條,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以督導。這意味著監獄的負責人和相關的主管人員應該定期地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實地巡視,以確保監獄的正常運作,同時進行督導,指導地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這項規定確保了監獄內外的有效管理和監督,監獄管理人員可以及時了解外役工作情況,留存對外役作業的監督權,防止可能的問題和風險發生。這樣一來,監獄可以更好地確保外役作業的安全和順利進行,同時保護司法機構的形象和公信力。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內容中並未包含與此項法規相關的特定範例或參考資料。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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