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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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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外役監條例第 13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釋義或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3

(0510525 制定)

對於受刑人,除適用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辦理累進處遇編級外,並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每進一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三日。   二、第二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六日。   三、第一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十日。   前項進級及縮短刑期,應經監務會議決定後告知本人,並按月層報司法行政部核備。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11207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原規定係本法於民國五十一年立法時即訂定,考量現行實務運作變遷,且施用戒具相關規定已於監獄行刑法明確規範,並無於本法特別規範之必要,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10525 制定)

對於受刑人,除適用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辦理累進處遇編級外,並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每進一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三日。   二、第二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六日。   三、第一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十日。   前項進級及縮短刑期,應經監務會議決定後告知本人,並按月層報司法行政部核備。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1120731 刪除)

原規定係本法於民國五十一年立法時即訂定,考量現行實務運作變遷,且施用戒具相關規定已於監獄行刑法明確規範,並無於本法特別規範之必要,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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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1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